许多人不清楚,为什么在VOCs监测中,要进行非甲烷总烃数据监测。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关系是什么?vocs与非甲烷总烃的区别在哪?下面问就两者的定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大家做出简要的分析。
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区别
非甲烷总烃的定义
环评之中,导则是对其定义这样说的,非甲烷总烃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(主要C2-C8)。大气中的NMHC(非甲烷总烃)超过一定浓度,除直接对人体健康有毒害外,在一定条件下经日光照射还能产生光化学烟雾,对换将和人类造成伤害。
根据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以及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》,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,主要包括烷烃、烯烃、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,实际上是指具有C2-C12的烃类物质。
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—气相色谱法》(HJ/T38-1999)将非甲烷总烃定义为“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(其中主要是C2-C8)的总称”。
烃类物质在通常条件下,除甲烷外多以液态或固态存在。随着时间推移,非甲烷总烃按照近几年标准中《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》(HJ38—2017)、《环境空气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》(HJ604—2017)对于总烃与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均是在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,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(FID)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,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即为非甲烷总烃。
VOCs定义
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相对较复杂,也是老生常谈!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TO,1989)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为: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℃~260℃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,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将VOCs定义为:室内常温常压下即可挥发的有机化合物,在我国的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1902—2008)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℃,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(不包括甲烷),在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0—2015)中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
VOCs与非甲烷总烃的关系
非甲烷总烃作为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
自2019年7月1日实施的《GB37822—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中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中明确写出,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,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(以TVOC表示)、非甲烷总烃(以NMHC表示)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。
而在其他行业排放标准中也多次提到,以“非甲烷总烃”作为污染源排放与厂界环境空气的综合控制指标”。比如石油炼制工业、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相信通过上文对于VOCs与非甲烷总烃的区别的简要介绍,大家也了解了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关系。非甲烷总烃作为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,其代表性增强,可操作性增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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